鲁税三[1989]165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2-16
摘要:《规定》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商店、门市部等房屋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建筑物用地以及露天堆货场用地,不包括周围土地。管教或生活用地,除《规定》第二条列举的以外,还包括武警营房、训练场、警戒区用地、绿化、道路用地和周围土地。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89]165号        1989-12-16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定》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商店、门市部等房屋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建筑物用地以及露天堆货场用地,不包括周围土地。管教或生活用地,除《规定》第二条列举的以外,还包括武警营房、训练场、警戒区用地、绿化、道路用地和周围土地。

  二、鉴于省财政厅对劳改劳教系统统一拨款,难以划分各劳教单位是否经费自收自支的情况,对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规定》第三条“对监狱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精神,为了支持我省劳改劳教事业的发展,除对济南生建电机厂、青岛生建机械厂、潍坊生建机械厂、淄博生建机械厂、山东生建摩托车发动机厂、山东生建摩托车厂、山东省北墅生建石墨矿、七五生建煤矿、岱庄生建煤矿、三河口生建煤矿、武所屯生建煤矿以及济宁市菜园生建煤矿、枣庄市魏庄生建煤矿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对其他劳改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劳改农业单位自用的应税的土地,在一九九〇年底以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劳改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19号        1989-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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