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5]389号 1995-08-1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营[2009]20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5]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通知》第二条所称的“包机人在内地没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 二、[条款废止]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代表处或委托代理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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