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1]3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07
摘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2000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31号           2001-02-07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由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00年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通知》(豫信信[2000]11号)中列明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认真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66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软件产品的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程序办理。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2000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