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5]2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6
摘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5]284号     2005-12-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适用问题。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4]67号)的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励,统一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奖金一律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一条规定并在同一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合并后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是在2005年取得“双薪”的,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双薪”的,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办发[2004]67号     2004-11-24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制订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4日

  (此件发至县)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工作人员勤政、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普遍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在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加工作人员的收入,使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同经济发展挂钩的原则。考核指标同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

  (三)适当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在计算奖励金额时体现对基层的倾斜和照顾。

  (四)全区统一规范的原则。全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口径和标准向统计部门报送各项数据;要执行统一的政策,不能搞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五)坚持长期激励的原则。在国家未出台新的年终奖励办法前按此试行办法执行,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数据的报送必须实事求是,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终奖励金额的计算以在职工作人员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基数并另加一定的系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终奖励金额=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1+(2/3×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1/3×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财政增收绝对额所应增加的百分点〕

  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按比例发放的奖金之和。

  系数的确定:全区分别以自治区本级、地级市本级、县(市)为计算单位,其系数的计算为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的三分之二,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当年财政增长绝对额增加的百分点(具体为:自治区本级按全区每增收十亿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地级市本级按全市每增收一亿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县(市)按全县(市)每增收一百万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

  (二)考虑到工作的特殊性,财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按所在地工作人员享受年终奖励系数的基础上另增加十个百分点。

  三、奖励对象

  发放年终奖励的对象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四、奖励条件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1995〕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1998〕31号)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才能享受年终奖励。

  五、给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离休费(原属公务员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事业单位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发给;退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折算后的退休费(原为公务员的增加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发给。

  六、相关政策问题

  (一)原来已执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发给年终奖励: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参加年度考核并胜任现职工作的。

  2.抽调挂职锻炼或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经原工作单位考核为称职(合格)的。

  3.新调入人员和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

  4.工作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产假等法定假期的。

  5.本年度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年底已不在职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在考核中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

  (三)部分人员不发给年终奖励或生活补助费:

  1.在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确定考核等次的。

  2.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到各种政纪、党纪处分当年仍在处分期内的。

  3.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

  七、经费来源

  发放年终奖励和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实行分级负担。

  八、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此试行办法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二)本试行办法下发后,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年终奖励办法,每年的年终奖励统一按本试行办法实施。考虑到有些市、县(市)在安排2004年预算时未将年终奖励列入年初预算,因此,各市、县(市)2004年的年终奖励发放可由各地视情况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从2005年起,各市、县(市)统一按本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试行办法的年终奖励实行累加计算。即按此试行办法发放的年终奖励在以后每年发放年终奖励时继续保留。

  (四)凡上报的各项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监察部门核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当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的年终奖励。

  (五)从2005年起,每年年终奖励的发放要统一规范管理,年终奖励的相关数据经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

  (六)国家对年终奖励另有规定出台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本试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试行办法中属于工资福利政策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属于财政收入考核和经费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属于违纪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属于相关经济数据问题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举例说明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区直机关

  假设2004年自治区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60亿元,而张三同志2004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750元,那么张三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750元×〔1+(2/3×18%+1/3×12%)+60亿/10亿%〕

  =750元×〔1+16%+6%〕

  =750元×122%

  =915元

  二、地级市

  假设某市2004年GDP增长12%,财政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4亿元,而李四同志2004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700元,那么李四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700元×〔1+(2/3×18%+1/3×12%)+4亿/1亿%〕

  =700元×〔1+16%+4%〕

  =700元×120%

  =840元

  三、县(市)

  1、某县2004年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800万元,而王五同志2004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600元,那么王五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600元×〔1+(2/3×18%+1/3×12%)+800万/100万%〕

  =600元×〔1+16%+8%〕

  =600元×124%

  =744元

  2、假设某县2004年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800万元,那么王五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

  =600元×{1+〔2/3×(-18%)+1/3×

  (-12%)〕+(-800万元/100万元%)}

  =600元×{1+〔(-12%)+(-4%)〕+(-8%)}

  =600元×{1-24%}

  =600元×76%

  =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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