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发[2006]80号 2006-03-17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两联式发票时,凡纳税人能够满足《批复》所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可比照批准其使用。 二、对于以前已经批准使用单联式、两联式发票的纳税人,请各市自接到本《批复》起,立即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可批准继续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恢复使用三联式电脑发票。 三、对申请使用单联式、两联式发票的纳税人,各市要严格审核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予以批准使用,并要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和纳税人报送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收集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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