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17
摘要:对于以前已经批准使用单联式、两联式发票的纳税人,请各市自接到本《批复》起,立即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可批准继续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恢复使用三联式电脑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发[2006]80号     2006-03-17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两联式发票时,凡纳税人能够满足《批复》所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可比照批准其使用。

  二、对于以前已经批准使用单联式、两联式发票的纳税人,请各市自接到本《批复》起,立即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可批准继续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恢复使用三联式电脑发票。

  三、对申请使用单联式、两联式发票的纳税人,各市要严格审核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予以批准使用,并要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和纳税人报送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收集等管理工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