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190号 2006-03-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通知》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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