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8]16号 2008-02-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季或者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原则上应尽量采取分季预缴方式。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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