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17号 2005-03-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皮卡”货车改装成“旅行车”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