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11号 2010-01-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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