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行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货[2010]17号 2010-4-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落实本市稳步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水平配套支持政策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02305),促进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对本市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市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85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6400元。 二、对本市区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9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000元。 三、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出租小客车业务,其中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和黄浦、静安、卢湾、徐汇、长宁、闸北、普陀、杨浦、虹口、宝山、闵行区的出租汽车个体户,月营业额核定为7100元;对税务登记在嘉定、松江、南汇、青浦、奉贤、金山区和崇明县的出租汽车个体户,月营业额核定为5800元。 四、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小客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沪地税流[2006]43号)、《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第一条、《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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