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9
摘要: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适用范围: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免税文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税的,是否已按现行税法规定报经有权机关审批;
  2.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3.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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