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增49个条文的适用要点

来源:法學悅讀匯館 作者:何建 人气: 时间:2024-01-06
摘要: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保障。公司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5.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董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规定。

本条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董事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即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联的交易事项,应当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太少,容易造成少数人操纵表决,使董事会会议决议难以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董事会已无法进行表决,应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有效地保护公司和多数股东的利益

典型案例:暂无

 

36.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即由非行为主体对行为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两个前提:

一是侵权行为必须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是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条赋予了被侵权人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包括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独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暂无

 

37.第一百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多数人侵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多数人侵权中较为典型的类型,故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其多有明确规定。该种侵权行为属于拟制的共同侵权。教唆,亦被称为“造意”,是指诱使、引起或者激发他人的侵权意图并促使其决意实施的行为。通过对他人进行言词诱导、劝说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促使该他人产生侵权动机、形成侵权决意并实施侵权行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意思关联的主观共同侵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联法条参见:《证券法》第85条)。

典型案例:顾某某等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0)粤01民初2171号】

 

38.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责任保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

所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指就其错误行为(违反忠实义务的除外)所产生的责任与费用,如果没有从公司获得补偿,也不在保险单的除外责任之内,就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公司支付,或者由公司支付其中的大部分,被保险人支付余额;保险期间贯穿被保险人任期(关联法条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第1句)。

本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本条规定主要是鼓励人们接受董事职务,鼓励无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不合理负担,抑制恶意诉讼,具有降低董事正常履职的风险和减轻董事责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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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债券

39.第二百零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百零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由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组成,就有关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害关系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其决议对全体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均发生效力的临时合议机构。本条强化了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关联法条参见:《证券法》第92条第1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62条、《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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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二百零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和管理职权】

第二百零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和管理职权的规定。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受托管理人由债券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并且还应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但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关联法条参见:《证券法》第92条第2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57条第1款、《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19条)。

典型案例:暂无

 

41.第二百零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本条吸收了《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应当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依法确定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相结合,将民事责任追究的损失填补与震慑违法两个功能相结合,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关联法条参见:《证券法》第92条第2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6条、《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5条)。

典型案例: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沪民终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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