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增49个条文的适用要点

来源:法學悅讀匯館 作者:何建 人气: 时间:2024-01-06
摘要: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保障。公司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42.第二百一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时间的规定。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

股东必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关联法条参见:《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第1款)。

典型案例:沈某达与南通宏昇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4)苏商再提字第0049号。】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43.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合并无须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无须股东会决议的情形的规定。

公司合并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必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本条规定了两种无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例外情形

一种是公司如果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此时,作为持股90%以上的股东,已经具有2/3以上表决权,无须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以充分保障其他异议股东的权利。

另一种是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上述两种情形的合并不经过股东会决议,仍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典型案例: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6)苏民终187号】

 

44.第二百二十五条【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当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本条规定了公司简易减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该部分注册资本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按照前述规定减少注册资本,不需要专门通知债权人,但应当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注册资本减少后,与此相对应的法定公积金比例会出现变化,因此,为了防止变相掏空公司、分配利润,禁止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分配利润。

典型案例:暂无

 

45.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少注册资本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违法减少注册资本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规定股东必须承担相应法定义务,不论股东间进行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具有较大威胁。股东应当将其收到的资金退还,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本法强化了管理层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管理层权力的约束和监督,遏制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为保护公司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法条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

典型案例: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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