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增49个条文的适用要点

来源:法學悅讀匯館 作者:何建 人气: 时间:2024-01-06
摘要: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保障。公司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第一章 总则

1.第六条【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本条是在吸收《民法典第58条第110条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保障。公司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的名称有明确的要求,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关联法条参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内容略,下同)。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该权利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特有的一种人格权。侵犯公司的名称权不仅会给公司的信誉造成损害,还会在名称的管理、商品交换等方面引起一系列混乱,使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遭受损害。当公司的名称被他人侵犯时,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典型案例:昆明船舶酒店与昆明船舶大观酒店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案【(2008)昆民三终字第382号】(内容略,下同)

 

2.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

本条是在吸收《民法典》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地位和权利,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公司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代表权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公司要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但这仅限于职务经营活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公司无须负责。

二、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的效力。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存在大量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看待此类合同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因此,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对合同的相对人来说,其只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一般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公司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样既可以防止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又符合交易规则,能够保护交易安全(关联法条参见:《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

三、法定代表人对外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职务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无须承担该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其侵权行为被视为公司自身的侵权行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关联法条参见:《民法典》第62条)。这属于民法上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
(2)法定代表人的加害行为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损害后果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

典型案例:刘某与陈某官合同纠纷案【(2019)闽01号民终7698号】

 

3.第二十条【公司应考虑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应考虑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本条大部分属于新增加的内容,对利益相关者保护作出宣示性、倡导性的规定,指引公司在决策时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细化了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借鉴中国香港、欧美等地成熟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从而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分子,除了努力致力于公司成长,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作出的决策应考虑公司活动的社会成本和整体社会的利益。公司经营者在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问题,而不只是着重考虑个体的利益,还应为管理层、职工、债权人等作出更大贡献。在具体决策时,应对其消费者、债权人、职工乃至公司所在地附近的一般社区利益加以考量,以尽其社会责任。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包括公司经营者、职工、消费者、客户、债权人、供应商等。社会责任是比法律规范更高的道德要求,本法通过本条规定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在依法经营、努力实现盈利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责任。

典型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

 

4.第二十四条【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规定。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场景不断线上化、网络化、电子化。本条规定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能够有效节省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电子通信方式未限定必须为某种特定软件,电子邮箱、语音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都可以,以利于表决权的行使。以电子通信方式行使表决权,应当视为股东、董事或监事出席会议。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方式作出另外规定,毕竟通过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投票,大股东或经营者不容易掌控股东会决议,特别是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无法掌控,可能会影响公司治理成败与公司经营生态。

典型案例:暂无

 

5.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公司决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成立和生效也要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逻辑进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必须符合成立要件,方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有无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本条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关于决议的效力判断正式从“二分法”进入“三分半法”,即原来规定的公司决议撤销和无效到现在的公司决议撤销、无效、不成立及裁量驳回,在《公司法》上确立了决议不成立制度。本条内容主要吸收借鉴了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关联法条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是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属于程序上的瑕疵。由于公司决议撤销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程序上的瑕疵,因此,撤销原因与决议不成立原因所涉及的程序瑕疵如何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决议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价值不同。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问题,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其一,从瑕疵程度上看,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相较而言要弱于不成立的决议,后者的程序瑕疵非常严重,以至于决议不能成立;

其二,从瑕疵原因上看,决议可撤销的事由除了程序瑕疵外,还包括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不成立的事由仅限于程序瑕疵。

典型案例:张某娟与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某、吴某亮、毛某伟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

第二章 公司登记

6.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30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同理,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了保持法律、法规内在体系的统一,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依据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对公司的类型、宗旨、组织机构设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本法第32规定了公司登记事项,不包括公司章程。虽然公司章程不是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只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但是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仍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具有公示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到登记机关变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018年《公司法》第13条中只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由谁来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书由谁签字,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新、老法定代表人争抢公司代表权的情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基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选任而产生,并非基于登记而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只不过未进行变更登记容易制造一种权利外观表象。本条明确了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符合法定代表人选任的法理逻辑,比较科学、合理。

典型案例:平凉安康医院有限公司与王某1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20)甘08民终407号】

 

7.第四十条【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的规定。

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与他人发生业务联系,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给他人以获得交易的机会。同时,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一些与自然人不同的信息,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公司的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这些均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公司应当诚实守信,确保前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当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

企业的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年报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为了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应当公开必要的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事项,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这既对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了要求,赋予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权利,又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公司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典型案例:暂无

8.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的规定。

我国制定出台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随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本条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本条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完善具体规定,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这旨在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关联法条参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

典型案例: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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