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明确从2011年11月起,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用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堤围防护费是按照计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计算征收的。 四、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11]194号)从2011年9月1日起对我市采用核定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经营业户,当月经营收入不足5000元的,附征率确定为0。 因此: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20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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