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6]12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12-06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一:

纳税人应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

  备案类

  一、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六);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九);

  (二)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立项书);

  (三)技术开发费预算;

  (四)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一);

  四、坏帐损失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四);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五);

  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一)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六);

  (二)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情况说明及合理原因。

  七、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

  (一)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七);

  (二)企业董事会、投资者或有关部门制定、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八);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捐赠协议。

  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

  (一)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九);

  (二)搬(拆)迁补偿费相关文件或协议。

  审批类

  一、销售大包干报送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销售大包干费用申请表》;

  (三)销售承包方案;

  (四)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财产损失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年度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

  (四)《( )年度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情况明细表》;

  (五)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

  (六)各项财产损失的认定及证明材料:

  1、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证据

  (1)现金损失:

  A、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B、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C、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D、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银行存款损失:

  A、银行对账单;

  B、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C、银行挂失证明。

  (3)、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损失:

  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B、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收款的法律文书;

  C、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D、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E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F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催收磋商记录);

  G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H、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I、企业无法收回应收帐款的专项说明;

  J、境内外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K、驻外使(领)管出具的相关证明。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证据:

  (1)存货:

  A、盘亏存货

  a、存货盘点表;

  b、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c、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d、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e、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B、报废、毁损的存货

  a、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b、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d、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e、残值情况说明;

  f、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C、被盗的存货

  a、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固定资产:

  A、盘亏的固定资产

  a、固定资产盘点表

  b、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B、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a、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b、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c、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d、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e、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C、被盗的固定资产

  a、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A、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a、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b、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c、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d、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B、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a、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b、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C、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

  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及证据

  (1)、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A、已霉烂变质;

  B、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C、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D、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E、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F、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2)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A、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B、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C、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D、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E、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F、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G、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H、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无形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A、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B、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C、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D、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4)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A、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B、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C、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D、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E、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4、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及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5、其他财产损失的认定及证据

  (1)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发生财产损失

  A、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B、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C、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连带责任损失:

  比照坏帐损失。

  (3)未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的拍卖或变卖损失:

  A、拍卖或变卖证明;

  B、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报送资料: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表及申请附表;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财务会计报表

  (五)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六)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四、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四)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五)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

  (六)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七)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书;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服务机构执业资质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将非医疗服务收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二:

纳税人应报送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

  备案类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二、《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表》;

  三、《投资者个人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明细表》。

  审批类

  一、销售大包干报送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个人所得税销售大包干申请表》;

  (三)销售承包方案;

  (四)个人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财产损失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年度企业财产损失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

  (四)《( )年度企业财产损失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情况明细表》;

  (五)个人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

  (六)各项财产损失的认定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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