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区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区外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组织选送到自治区区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不取得学历的短期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取得学历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凡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等会议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有制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召开会议的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发给误工补助。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必须赚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信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照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稳中有降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治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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