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行[200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0
摘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行[2007]44号     2007-07-20

  税屋提示——依据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区直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稼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表(表格附后):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辅票。

  (一)符合规定而全程未购买卧辅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 给予补助;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辅,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辅规定而未购买卧辅票的,按照分段方法计算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二)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 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 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回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分段计算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卧辅的路段而未购买卧辅的,按硬座票价的 80%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辅的路段,不计发补助费。

  (四)在公因职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卧辅条件而未购买卧辅,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座票的,按硬座全票价的80%比例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含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500元;厅局级(含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 220 元;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每人每天110元。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厅局级人员标准,住宿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按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为单数,或异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可单人住宿票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区内出差,住宿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区外出差,按照当地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区外出差,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以及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在规定的区内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内每人每天40元,区外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