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行为应该属于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执法行为违法,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由于从2012年3月至2010年度未超过三年,因此税务机关除了应将甲公司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外,可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例中的汇总纳税企业外,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还有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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