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9-29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11月1日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时间安排 2012年9月4日起至10月12日。 请尚未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尽快前往国税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手续的纳税人不纳入11月1日的新旧税制转换。但可自2012年12月18日起,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确认手续后分批纳入试点。 二、试点纳税人各类发票衔接安排 1、国税局发票启用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按第3条执行),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请上述纳税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厦门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2、地税局发票停售时间 自2012年11月1日起,地税办税服务厅停止发售“营改增”业务范围内各类发票。网络发票相关开具项目同时关闭。 3、自印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过渡期安排 试点纳税人持有“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主要包括《厦门市客运统一发票》、《厦门市客运定额发票》、《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及厦门市轮船公司、厦门轮总海上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和特运集团车站管理公司等公司的自印发票,请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截止10月20日的发票库存详细情况(发票种类、印制时间、发票数量、发票起号、发票止号等)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库存发票可延用至2013年6月30日,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向厦门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清理等相关事宜。 4、自印发票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5、国税局发票开始购买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8日起可到国税部门购买发票,并自行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安装厦门国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开票软件。所有通用机打发票均需使用我局的免费开票软件开具。纳税人购买的发票在11月1日才能开具。 6、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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