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11]8号 2011-02-28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中的第三点“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三、宗地容积率是指一个地块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容积率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为便于我市房产税的征管实际及房产税税源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和本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征收单位加强《通知》的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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