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10-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居民企业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 二、[条款修订]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税屋提示——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修改为“由各市税务机关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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