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项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XX(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受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送的《XX(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第八条 申报的确认:企业发生符合专项申报要求的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按下列要求逐项(或逐笔)提供材料,属于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的,均应作专项说明,同时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现金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现金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4. 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 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8. 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9.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存款类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3. 存款类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等); 6.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7.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条款废止]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在提供最后一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的基础上抽样提供之前几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 3. 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7.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 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3. 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4. 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存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 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 属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的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5)该项损失数额较小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及以下且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及以下),应有《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说明表》。 6. 属于存货被盗的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属于工程物资发生的损失,可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五)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 属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该项损失数额较小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及以下且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及以下),应有《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说明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