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1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5. 属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该项损失数额较小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及以下且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及以下),应有《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说明表》。

  6. 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在建工程损失专项申报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在建工程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5.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6. 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7.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 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4)该项损失数额较小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及以下且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及以下),应有《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说明表》。

  5. 属于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4)该项损失数额较小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及以下且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及以下),应有《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说明表》。

  6. 属于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7.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八)抵押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抵押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 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5. 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6. 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7.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