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1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06-19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章第八条第三项以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废止。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然后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申报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及《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地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本市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地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市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按上述原则进行申报。

  (二)总机构对外地各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做出税收处理。

  六、在《公告》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审批和企业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依《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20日之前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样式附后)上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二章 清单申报

  第三条 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受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第五条 申报的确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3.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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