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应税费用税款扣缴技巧详解 (修改稿)

来源:吉林虹桥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李宝 人气: 时间:2014-01-22
摘要: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支付境外企业的如咨询费、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也要相应的由扣缴营业税而改为扣缴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具体计算方法也就有所变化,并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一、支付境外企业应税费用扣缴税款的几点说明 1...

第三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

合同金额=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110%

我们设合同金额为A,境外企业应得价款为C(注意这个C和第二种情况的B不同,这个C应该比B多一点,金额相当于所得税),即净支付额为C÷(1 6%)×6%,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 6%)×6%A÷(1 6%)×10%=CC÷(1 6%)×6%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增值税=最终支付净额,则

A=C÷(110%

扣缴增值税C÷(110%)÷(1 6%)×6%= C×6.2893%

扣缴所得税C÷(110%)÷(1 6%)×10%= C×10.4822%

技术转让应纳增值税=1000×6.2893%=62.893

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100×6.2893%==6.2893

技术转让应纳所得税=1000×10.4822%=104.822

技术服务应纳所得税=100×10.4822%=10.4822

技术转让最终支付净额=1000-62.893=937.107

技术服务最终支付净额=100-6.2893=93.7107

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外购技术            1041.9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893

  贷:银行存款                        1104.822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46.85535

   营业外支出——预提所得税        5.2411

   其他应收款——待摊服务费        52.096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893

   贷:银行存款                       110.4822

第四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内企业承担增值税。

合同金额=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1 6%

我们设合同金额为A,境外企业所得为D,最终支付净额为DD×10%,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 6%)×6%A÷(1 6%)×10%=DD×10%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所得税=最终支付额净,则

A=D×(1 6%

扣缴增值税D×(1 6%)÷(1 6%)×6%= D×6%

扣缴所得税D×(1 6%)÷(1 6%)×10%= D×10%

技术转让应纳增值税=1000×6%=60

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100×6%==6

技术转让应纳所得税=1000×10%=100

技术服务应纳所得税=100×10%=10

技术转让最终支付净额=1000-100=900

技术服务最终支付净额=100-10=90

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外购技术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贷:银行存款                        1060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45

           ——预提所得税          5

   其他应收款——待摊服务费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银行存款                       106

我们将以上所述总结出以下表格,则可以更清晰的看出我们的研究思路、计算过程,以及境内企业税款承担和现金的总体流出金额。

境内
境外

     金额
项目

合同金额

增值税

所得税

最终支付净额

境内企业现金流出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境内企业

境外企业承担税款

1000

100

0

0

0

0

849.06

84.91

1000

100

境内企业承担税款

1177.78

117.78

66.67

6.67

111.11

11.11

1000

100

1355.5578

135.5578

境外增值税,境内所得税

1111.11

111.11

0

0

104.822

10.4822

937.107

93.7107

1215.9331

121.5933

境外所得税,境内增值税

1060

106

60

6

0

0

900

90

1120

112

境内
境外

     金额
项目

合同金额

增值税

所得税

合同约定境外所得

境外企业现金流入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承担税款

1000

100

56.6

5.66

94.34

9.43

1000

100

849.06

84.91

境内企业承担税款

1177.78

117.78

0

0

0

0

1000

100

1000

100

境外增值税,境内所得税

1111.11

111.11

62.893

6.2893

0

0

1000

100

937.107

93.7107

境外所得税,境内增值税

1060

106

0

0

100

10

1000

100

900

90

三、企业承担税款的纳税调整

在本文所述的业务中,境内企业代境外企业所承担的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有的地区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认为,只要企业能说明其所承担的税款与该企业的收入直接相关,便可税前扣除,有的税收筹划者提出只要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凭证包含境内企业承担的税款,便也可税前扣除。

这些想法其实都是主观臆断或一厢情愿。首先,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几乎发生的全部业务都是围绕取得收入进行的,所以这个定性判断是很困难的;其次,无论境外企业怎么开发票或凭证,都不能代表这个境外企业既未收到也为实际支付的税款在该企业所在国家纳过税,即使纳过税,由于不是在我国缴纳的,所以也当然不能税前扣除。这不像是境内企业间的业务,一方开票、确认收入、交税,另一方则可以确认费用、税前扣除。

假如代为承担境外企业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代为承担的境内其他企业的税款就更可以税前扣除了,结果就是税率低的企业承担税率高的企业的税款,然后税前扣除,亏损的企业承担营利企业的税款,也可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一片了。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是有一定道理的,本文所述案例虽然探讨的是企业所得税,但笔者以为也可以比照该文件规定执行,二者有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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