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114号 2001-10-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目前国产、进口车辆的国内市场全国平均零售价格,对部分国产、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以印发。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本次新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作了调整的,按新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本次未调整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的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200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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