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余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6.第16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合计金额。 18.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应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本行填报第7+10+12+15+16行×40%×减征幅度。 19.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本年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2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年度因优惠需调整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金额。本行填报第18-19行金额。 21.第21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第17-20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5.第13行=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6.第14行=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10.第18行=第7+10+12+15+16行×40%×减征幅度 11.第20行=第18-19行。 12.第21行=第17-20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0第36行。 8.第20行=表A100000第37行。 9.第21行=表A100000第3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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