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指引 1.适用对象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以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 ①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⑦中国进出口银行: ⑧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⑩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⑪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⑭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⑯铁路运输企业等。 2.征管方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古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点额与管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战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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