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指引 1.分摊预缴税款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3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3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2.分摊缴纳计算方法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以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3.分摊比例调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以下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1)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申报风险提示 (1)三级及以下机构管理。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上述方法与总机构进行所得税的分摊。 (2)分配比例。除年度中间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发生注销、合并重组等原因调整分配比例情形外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预缴申报比例一致。 (3)同一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跨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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