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29
摘要: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4 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2+3)  
5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6+7+8+9)  
6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  
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8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9 (四)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 四、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5)  
12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分摊比例)  
13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4 (三)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15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16 五、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17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  
18 七、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7+10+12+15+16)×40%×减征幅度]  
19 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  
20 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18-19)  
21 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7-20)
 
 

  提示:

  1.纳税人类型与本表是否匹配?

  填报本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代码应为“210”。

  2.应纳所得税额表间是否一致?

  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31行、第29行、第30行金额相等。

  3.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税款是否准确?

  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税款”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本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