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19号 1994-04-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 每季是否动用了年初存货,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二季度初存货余额的,即为二季度继续动用了年初存货。 如果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大于年初存货余额(一季度末动用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二季度才开始动用年初存货。 后两个季度是否动用年初存货,其确定的方法同上。即在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均未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年初存货余额相比;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凡有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以前动用季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季末存货余额相比。 对商业企业今年一、二月份动用年初存货的确定以及从一季度开始,如何按季抵扣,亦按以上办法处理。 纳税人必须正确计算动用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税务征收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经过批准方能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的,除不准扣除外,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等少量货物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 (三)因动用年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准予抵扣已征税款=(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年初存货余额) 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条前两项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存货余额,均为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二、关于如何确定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问题 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以下简称年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应按(国税明电[1993]70号)所附《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统一规定确定。即:不仅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外购的生铁、钢锭、废钢铁、钢坯、钢材的已征税款,还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其他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其扣除率也应按14%或10%执行。 三、关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购货发票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明电[1994]1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生产力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鉴于目前企业之间债务拖欠情况仍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企业去年购货的发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无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月1日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的,报经主税务机关审核后,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计的,不得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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