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6号 2006-11-29 广东、广西、贵州省(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天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暂按照13.6%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二、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暂按照14.45%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三、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南方电力公司、天生桥一级水电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2001]93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1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