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相关事项的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 2015-08-18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甘肃省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分别简称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5年9月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系统切换期间全省涉税(费)业务办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甘肃省国税系统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5年9月21日18:00至2015年9月30日24:00期间,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将暂停办理除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以外的所有涉税事项,暂时关闭网上办税服务厅、ARM自助办税终端、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系统。 (二)甘肃省地税系统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5年9月21日18:00至2015年9月30日24:00期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暂停办理所有对外涉税(费)业务,暂时关闭网上纳税服务平台、建筑业不动产营业税项目软件等业务系统。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5年10月1日00:0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ARM自助办税终端、 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系统同时恢复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网上纳税服务平台同时恢复使用,建筑业不动产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相关业务另行通知。 2015年10月8日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全省纳税(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在暂停业务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涉税(费)事项,减少因涉税(费)业务暂停带来的不便。 (二)暂停业务期间,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和使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网上认证系统进行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 (三)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在系统停机期间可自行开具网络发票,恢复办理业务后,纳税人方可进行发票验旧。网络发票系统自10月6日00:00至10月7日18:00系统切换,在此期间在线开票业务停止,没有离线功能的纳税人需暂停开票业务,具有离线功能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网络发票。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次系统切换过程中,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您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8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相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一、发布通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甘肃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5年9月底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新旧系统切换期间,我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部分网上涉税软件都将暂停使用,全省各地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将受到影响。 为了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需及时告知纳税人暂停和恢复办理涉税业务的时间,以便纳税人能合理安排各类涉税业务活动。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5年9月21日18:00至2015年9月30日24:00期间,纳税人不能通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包括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办理除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以外的所有涉税事项。暂停业务期间,纳税人也不能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ARM自助办税终端、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系统办理涉税(费)事项。 2015年9月21日18:00至2015年9月30日24:00期间,纳税人不能通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包括政务大厅办税窗口、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办理所有涉税(费)业务。暂停业务期间,纳税人也不能通过网上纳税服务平台、建筑业不动产营业税项目软件等业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5年10月1日00:0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ARM自助办税终端、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系统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纳税服务平台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 由于2015年10月1日至7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因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实体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的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 (三)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通告提醒纳税人应妥善安排各类涉税经营活动,在暂停业务之前尽早办理涉税(费)事项,尤其要注意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税事项,尽量降低由于税务机关系统切换暂停业务给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同时,通告明确: 1.已足额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和使用发票,在暂停业务期间可自行开具,不受影响。 2.需要认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纳税人,仍可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办理认证业务,不受影响。 3.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在系统停机期间可自行开具网络发票,恢复办理业务后,纳税人方可进行发票验旧。网络发票系统10月6日00:00至10月7日18:00系统切换,在此期间在线开票业务停止,没有离线功能的纳税人需暂停开票业务,具有离线功能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网络发票。 三、通告内容中纳税人需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2015年10月份申报期限的问题 我省金税三期系统10月1日正式启用,不涉及10月份申报期限的调整问题。10月1日至7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纳税人应注意《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申报期顺延的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避免承担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运行后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涉税业务的问题 2015年10月1日,金税三期系统在甘肃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单轨运行。由于新系统运行初期易发生系统不稳定甚至出现故障等情况,加之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新系统的熟悉需要一个过程,部分地区可能会发生纳税人较长时间排队等候现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将通过增设临时窗口、提供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等措施尽量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同时,将引导纳税人通过提前预约实现错时办理业务或者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办理业务。 (三)暂停业务期间,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或申请退还税款的问题 由于金税三期系统属核心征管系统,系统切换期间所有征管数据处于静态状态,所有与税款缴纳或退还有关的业务处于暂停状态。因此纳税人不能通过财税库银系统缴纳税款,也不能在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还税款业务。 (四)暂停业务期间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涉税事项,从而产生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一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之规定,对于由于系统切换暂停业务期间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涉税事项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实行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五)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运行后各项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问题 2015年10月8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事项,部分业务的表证单书可能会根据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予以调整,各级税务机关已提前做好有关涉税表证单书的准备工作,请纳税人办理业务时注意有关表证单书的更新。除此之外,所有涉税业务仍按《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业务办理地点、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和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纳税人不必担心业务办理流程问题。 (六)关于部分依申请事项有效性的问题 对纳税人在暂停业务之前已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力争在新旧征管系统上线切换前予以办结,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由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重新录入,不需要纳税人再重新提交申请。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暂停业务期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场所应当按照《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咨询服务,同时组织工作人员熟悉金税三期系统业务操作。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还应继续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服务,办公时间内不停止对外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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