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现就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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