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9
摘要: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附1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本期减(免)数量 本期减(免)
销售额
适用税率 本期减(免)税额
无汞原电池     4%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4%  
锂原电池     4%  
锂离子蓄电池     4%  
全钒液流电池     4%  
燃料电池     4%  
太阳能电池     4%  
合计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税电池产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填写。未发生减免电池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电池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本期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本表“本期减(免)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减征、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的电池减征、免征消费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销售额×4%

  该栏数值应与《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消费品名称
项目
非减(免)税电池 减(免)税电池
适用税率 4% 4%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电池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只。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电池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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