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第一句话: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影视企业拍影视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属于影视成本; 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第二句话: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还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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