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针对简易征收方法计税的老项目,我们需要要求供应商、施工队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所以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仅用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时,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应区分两情况: (1)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a.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仅用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时,比如,有的企业在施工现场建搅拌站,供应该地区3个项目部混凝土,这3个项目部,其中1个符合老项目的条件,选择简易计税,其他2个不满足老项目的判定条件,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这种情况下,搅拌站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然,前提就是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采购的设备仅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比如,项目现场购买的起重机,如果专用于老项目,取得普票和专票都可。但是,假如这台起重机在老项目服役2年之后,还要转移到新项目上使用,就要特别注意了。 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要特别注意这里)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所以,我们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购入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如果仅用于项目部,或者项目部自采,原则上取得专票或普票都可,但是考虑到货物有可能中途调拨出去,如果跨纳税主体调拨,要采取货物销售一般计税方式,再加上现在很多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程度很高,所以,我建议,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取得专票,先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再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为未来涉税处理留有余地。 问题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令的,开工令日期在4.30前的,可以划定为老项目吗? 解答:【财税〔2016〕36号】中明确指出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现有的36号文件,我们理解是严格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规定的项目符合老项目。当然,最近税务总局会公布几个非常重要的征管文件,我们不能排除接下来的征管文件会考虑开工令的问题。就目前的36号这个政策文件来说,我们只能依据施工许可证和合同。 问题3: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实务中能不能选择是不是还得看跟业主的协商结果?因施工企业相对业主比较弱势,如果业主要求提供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就不能简易征收了吧?这种情况,如何与业主沟通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解答: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实务中能不能选择还取决于和业主的协商结果。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税率的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就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是此时应该和业主谈判结算价格。 建议企业计算一下在两种计税方式下企业的盈利状况,与业主方谈判,把合同价格确定在双方均满意的状态。最终采用何种计税方式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 问题4: 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可以按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计算,是每一级的分包都可以么?比如局指项目,相当于集团公司分包给子公司,同时子公司对下也有分包,这样,预缴增值税时,是不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扣除自己的分包额? 解答:【财税〔2016〕36号】指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分包,在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额;子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属于内部核算,不属于业务分包,不存在预缴增值税差额计算问题。对于分包款的明确在36号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差额征税是从营业税平移过来的。需要提醒的是,扣减的差额具体执行,各地方政策不同,有些地方较为严格,依据建筑法来执行,需谨慎对待。 问题5: 单位出公差,住宿费可以抵扣,餐费不可以抵扣,对吗? 解答:这个问题问的特别好,【财税〔2016〕36号】中明确指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进项抵扣。原文中没有包括住宿费,故住宿费可以抵扣,餐费不可以抵扣。具体怎么抵扣,我们可以再等一等征管规定。 问题6: 营改增后发票如何抵扣,对于我们来说分包分供开具的发票都是可以抵扣的吗,计税方法是什么呢,怎么达到税收的减负呢? 解答:如果是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比11%税率低很多,约束条件就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营改增后可以采用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对于取得的合乎规定的抵扣凭证用于建筑服务的均可以抵扣,当然前提是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式有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除特定情况均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特定情况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建筑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情形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针对税收减负,减负是相对的,项目盈利能力强的,税负相对较高;项目盈利能力差的,税负相对较低。项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比高的,税负相对较高,反之,税负相对较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务管理水平高、风险管控能力强、合理筹划(比如组织机构、经营模式、合同管控)。不能仅关注税负,还要关注现金流。 问题7: 同一法人之间的资金付款,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 解答:我们回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看一下,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文件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同一法人之间的资金付款如集团资金中心代子公司付款,“三流一致”原则要求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提供劳务的单位——“物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问题8: 营改增后,借用集团公司资质的,实际核算为子公司的,为保证三流一致,是否应该是分包队开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开票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开票给业主?子公司开票给集团公司环节能差额纳税吗? 解答:开票流程为由分包队开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开票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开票给业主。老项目:差额简易3%;新项目:差额2%预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数纳税。 问题9: 我们成千上万的项目部算非固定业户吗? 解答:非固定业户是指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项目部属于固定业户的一个业务单元,不属于非固定业户。 问题10: 建筑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在12种不能抵扣进项税中讲到的),现在不是允许不动产进项抵扣吗?为什么这条规定说不能抵?建筑劳务分包的增值税率是6%吗?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如果建筑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这个问题很重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除了考虑对现金流、税收成本、风险的变化,在其他领域中,我们首先关注的,就是对经营模式的影响。 最后一个问题包括两问:(1)建筑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的进项税不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可以在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时进行抵扣。我猜这个问题应该问的是临建, 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纳入抵扣,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60%,第二年抵40%,临建可以一次性抵扣。当然前提是,项目部采用一般计征方式下的临建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服务,所以劳务分包应该属于清包工方式。所以看单位的选择,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就按11%计税,并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就按3%征收率计税,则不能抵扣。 如果建筑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专用发票,对方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其税率是11%;如果对方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对方按3%征收率计税,根据目前规定的政策推测,对方也应该可以开出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取得后可以进行抵扣。 问题11: 截至目前,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哪些关于“营改增”的政策? 解答: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发布了全面营改增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全面推行营改增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并同时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为配套“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公告,分别是《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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