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均有各自的规范,争议事项并不多。营改增对视同销售也作了相应规范,营改增前后存在哪些变化点;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范有何异同;在执行过程当中是否会存在问题,连财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分析,谨供参考。 一、营改增前后视同销售相关规范及主要变化点 营改增前后视同销售范围变化较大,具体如下表:
二、营改增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理比较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范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