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岁月如梭,转眼间已到12月份,我们专门约请专家总结了2007年下半年财税部门下发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重要政策,并分行业进行了归类整理,力求为读者掌握政策,规范纳税行为提供一些帮助,本版文章引用的法规全文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中国税网法规中心查询。 增值税 整合国、地现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总局定期下发综合征管数据中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做好“两税”信息的接收、分解、比对、分析工作,并对两税“信息传递的时间和方式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此举在于通过整合国、地税的税收征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堵塞征管漏洞,强化税源管理,也为以后国、地税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奠定了基础。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 为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2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09号),该系统是由总局开发的省局数据集中模式的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具有采集、比对级次减少、比对时间缩短、系统功能更加自动化,操作更加简便的特点,于2007年3月起试运行,并将有关系统试运行数据处理流程、系统运行后相关部门职责、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等进行规范;7月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了稽核系统(6.0版)8月起正式运行,同时对软件升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6.0版系统数据处理流程等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新稽核系统运行后,对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工作量,加强专用发票稽核工作管理,提高稽核比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出台5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下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明确中部六省实行增值税转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行业为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六省二十六个城市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同时办法对资格认定、退税审核及计算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首先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固定资产投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一是要关注纳税人身份、注意购进时间。目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此次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因此,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当年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税源应为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购进今年可以抵扣,对非新办企业,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同时允许企业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要享受政策须在7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对于在今年7月1日前购进但企业要享受固定资产扣政策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可采取向销售方要求退货并在7月份后重新购入。二是要选择投资行业,注意区域区别。因此,对于在中部六省准备投资或新增投资的投资者来说,应根据自己情况尽量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才能享受固定资产抵扣政策。三是合理选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如办法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若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因此,企业可在税法规定政策范围内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方法进行选择,如企业计划购进不久后会销售,则选择有利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因此,企业在面对增值税转型政策调整时,应将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在税收政策允许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5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此举在于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进一步明确商品混凝土增值税政策 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明确硫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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