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经营项目计税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6-06-29
摘要: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对景区提供的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特殊行业(如医院、景区)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景区经营项目计税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税局

不同口径

总局

河北国税

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山东国税

二、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
部分地市反映,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青岛国税

9、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如何理解?
答: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1)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福建国税

35、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云霄飞车服务等适用什么税目?
答: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服务、云霄飞车等(不含娱乐服务列举项目)适用文化体育服务税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海南国税

北京国税

四川国税

湖北国税

67.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对景区提供的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特殊行业(如医院、景区)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河南国税

安徽国税

浙江国税

深圳国税

新疆国税

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银川国税

江西国税

厦门国税

9.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如何征税?
答: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上海国税

云南国税

甘肃国税

天津开发区国税

前海国税

宁夏国税

江苏国税

内蒙古国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