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0]179号 2010-06-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地税字[2016]1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停止执行。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区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在我区开发建造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销售价格不超过3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价格超过3000元/m2至4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销售价格超过4000元/m2至6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m2至8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销售价格超过8000元/m2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6%。 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是指以单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平米)确定预征率。月销售多套商品房的,均以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根据不同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八条同时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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