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1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附件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2016.10.19 税屋提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2016-10-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5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附件失效]其他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修订后的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26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对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

  一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

  二是考虑到纳税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购进已税化妆品,但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情况,《公告》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三是为加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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