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来源:TPSZSMART 作者:TPSZSMART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 年版 2017 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税法 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 项目 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国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6.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持有收益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持有收益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处置收益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处置收益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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