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应预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要以纳税人(居民个人纳税人,下同)本年度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年度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最后,用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对于以上减除项目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其中: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从1月份开始)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 年度中间的月份,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采用累计预扣法的好处在于,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在多数情况下会正好与全年应纳税款相等,纳税人也就无需另行办理年度汇缴申报,能够大大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 采用累计预扣法,对部分纳税人来说,可能会出现收入逐月累计增加后,适用的税率相应提档,纳税人感觉年初几个月纳税少,之后税额逐渐增加。 但从全年看,该方法计算出的每月应纳税额的全年合计数,与按年度整体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不影响纳税人应享受的减税红利,更不会额外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反而让纳税人享受到了一定的“递延纳税”的红利。 【注: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个税累计预扣法实质上相当于十一次汇算清缴 近期,关于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缴方式逐渐公开,那就是自2019年起,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来进行税款的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这个方法初看起来,让人眼前一亮,对大多数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来说,逐月累计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年底基本不会涉及退补税,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细细一琢磨,发现问题很大。 因为除了一月份申报相对简单以外,从第二个月开始,所有的项目都要按照累计数计算,包括工资收入、基本减除费用、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都需要按照累计数计算,尤其是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随着累计金额的变化,每个月都在变,每个员工都不一样,实质上相当于一次汇算清缴。也就是说,总局的税务专家们设计的这个方法从工作量来说实质上相当于十一次汇算清缴(二月至十二月),其目的就是为了免除全年的那一次汇算清缴,这是要逼疯财务人员(代扣代缴人)的节奏啊! 为了免一次而人为增加十一次,这到底是减负还是增负呢? 来源:正和智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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