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2019-10-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二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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