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缓执行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规定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3]1850号 2013-0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为满足镀金企业正常生产需要,经研究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第三十五条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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