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7]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9-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国税办发[2007]86号          2007-0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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