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 南府规[2020]19号 2020-5-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20〕44号)规定,现对南宁市市区(不包括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3元/平方米;三级土地9.5元/平方米;四级土地5.5元/平方米;五级土地3.5元/平方米;六级土地1.5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4月21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南府规〔2018〕9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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