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自贸管[2021]52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装备制造等四项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4
摘要:本细则主要支持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大类,12个小类,重点扶持符合技术含量高、处于价值链高端、在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

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措施》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生物医药企业及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支持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加快发展,结合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实际,重点扶持附加值较高的生物技术、仿制药、工业大麻、干细胞、现代中药、绿色食品等产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离岸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四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同一类别的政策支持。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

  第五条 每年度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区级财政直接补助、贴息、配套资金等生产扶持资金以及招商引资政策所获得的区级生产扶持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形成的区级地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贡献为限。

  第二章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第六条 企业入区发展。对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用地类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60%予以奖励。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

  第七条 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存量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获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20亿、10亿、5亿、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200万、150万、100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第十条 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且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第十一条 创新药研发。支持企业或研究单位取得临床批件或进行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的,按照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视新药类别给予调整。

  第十二条 仿制药认定评价。支持企业选择临床需求稳定、增长潜力大的仿制药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对通过认定评价并投产上市的每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中药及特医食品产业发展。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研发。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首次在区内落地生产的,给予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注册证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每个注册证10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在国内拿到注册证并在区内落地生产的创新型医疗器械给予三类注册证每个80万元、二类注册证每个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区内成功实现产业化、且实现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每个产品给予追加至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健康产品开发。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单品种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个产品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产业规范发展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认证。对于首次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等认证,且实现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证。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GCP资质的企业(机构),每新增1个GCP认证专业学科,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八条 百强企业奖励。对项目进行配对补助:总部新落户自贸区(云南省唯一)的生物医药世界 500 强或国内工业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持资金,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合同或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单位,如出现工商、税务关系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应立即向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奖励或扶持资金。若因单位及个人瞒报、迟报造成损失的,将对其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六条由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和兑付;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解释和兑付;其余条款由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兑付,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出台前已享受原政策的,按原渠道执行,期满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出台后申报补助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措施》和《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人才发展措施》科技人才部分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范围内,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科研机构、纳入区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学校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科技人才。

  第二章 提高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创项目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其当年所获上级专项拨款额30%、20%、10%配套扶持,单个单位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区布局的国家级(省级)科创中心、创新平台及重大项目,实行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第四条 科技奖励配套。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特、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部)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部门其他奖项的,按上级部门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第五条 研发投入后补助。对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科技研发,并通过国家统计系统(规上企业)、国家火炬统计系统(规下高企)合法有效申报研发投入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补助,对属于工业和科技服务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全额补助,非高新技术企业按扶持金额的80%给予补助;对其余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扶持金额的80%给予补助,非高新技术企业按扶持金额的60%给予补助。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分为基础性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类。

  (一)基础性补助:企业经审计核定后的研发投入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五个档次,分别按3%、2%、1%、0.5%、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奖励性补助:企业经审计核定后的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量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五个档次,分别按4%、3%、2%、1%、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省、市下达的研发投入“放管服”资金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昆经开办[2019]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中区级配套条款废止。

  第六条 技术平台认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及研发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激发创新活力

  第七条 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产业专业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获得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按照《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众创空间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为同一运营主体的,只可选择一类创新平台参与考核。

  第八条 创新创业活动补助。对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并经区内备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规格赛事、论坛、成果交易会等活动,给予活动总经费30%的补助;对国内开展、并经区内备案具有影响力的高规格赛事、论坛、成果交易会等活动,给予活动总经费20%的补助,每年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对参加各级科技、工信、发改及商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并获奖的企业,根据组委会奖金总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该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发展创新企业

  第十条 高企认定及升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再次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由规下发展为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进行奖励并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按照昆明经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房租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补助。对经评审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第二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实际产生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高质量发展生力军认定奖励。对满足入库条件,经认定市场前景较好,具有发展潜力,并被认定为我区优秀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一)优秀雏鹰企业:产业领域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或成立不超过5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并在相应产业领域取得1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6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二)瞪羚企业:产业领域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30%,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并在相应产业领域取得2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10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三)准独角兽企业:产业领域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0亿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在30%以上,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并在相应产业领域取得5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20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四)独角兽企业:产业领域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30亿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并在相应产业领域取得10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30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第五章 壮大服务主体

  第十三条 创新联合体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建立的创新联合体给予不超过3000平方米连续3年房租减免;对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项平台对区内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年收入达500万元的,按其对区内企业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平台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单个平台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区内企业使用平台支出费用达5万元的,按年度实际科技服务支付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年单家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企业聚集和能力提升奖励。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成启用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首次获得CAL(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等资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入区持股或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且项目已实现备案入库的,分别按照该技术成果转化三年内实现销售收入的10%、5%、3%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对经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投入补助。对我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按保费金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促进国际竞争

  第十七条 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等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认定奖励;建设期满后,根据上级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和“合格”的,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孵化器建设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认定奖励;建设期满后,经上级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和“合格”的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技术转移和科技培训活动补助。对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高规格的面向域外技术转移和科技培训等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总经费30%的补助;对国内举办具有影响力、高规格的面向域外技术转移和科技培训等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总经费2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章 科技人才培育

  第二十条 科技人才补助。对通过出站评价的省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技术创新人才,一次性给予补贴6万元;对通过出站评价的市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对获得其他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类项目(含团队类),按上级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的20%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补助。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在创业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应不低于30%),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入驻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三年免租,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我区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项目启动后根据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给予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应额度的科技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将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并予以曝光。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合同或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出台前已享受原政策的,按原渠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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